恋爱期间转账、红包、消费,能否要求返还?
浏览量:874时间:2022-09-15
情侣在恋爱期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双方关系亲密时,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一旦感情破裂结束关系,双方不免会产生财产纠纷,曾经的转账、红包、消费能否要求返还?
案件分析
情侣在恋爱的时候会产生许多的资金往来,尤其当两个人的关系亲密的时候,往往也不会为了钱而斤斤计较,一旦分手,不免就会有经济上的冲突,以下方案例参考双方转账、红包、消费能否返还吗?
原告人与被告人王某在2021年8月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个月期间,被告人以女友的名义向他各种名义进行借款,并多次以现金、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共计10万余元。在两人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但被告不同意。被告王某认为,原告所说的事实与依据并不成立,系原告自愿转账为其消费,并非借款行为。
争议焦点
1、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给付的财产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2、原告李某能否主张被告王某返还?
法院审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恋爱仅2个月时间,原告就向被告方转账消费达到10余万元。结合双方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花费,且部分款项并非系李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结合原告的转款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综合认定借款金额:
(1)关于被告称其偿还朋友欠款、为家人支付医疗费等而向原告索要的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2)关于微信转款:在特定节日原告以红包形式转账1314元、520元、999元等,虽无转账附言,但基于经验法则,应认定系原告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无权要求返还。
(3)关于恋爱期间原告在购物平台、旅游住宿等方面的消费款项,应视为恋爱期间双方的日常消费,无权要求返还。
(4)关于原告单方陈述向被告的部分转账为借款,而被告不认可,原告因未举证证明系借款,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信阳律师专业信阳刑事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信阳盈冲律师事务所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