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一56岁男子因性侵两个女儿,被判处428年监禁和240下鞭刑

马来西亚一56岁男子因性侵两个女儿,被判处428年监禁和240下鞭刑

浏览量:865时间:2022-09-22

近日,关于马来西亚一男子性侵两个女儿的热搜冲入视野,而在评论区更多人关注的是性侵犯的处罚问题,其中该男子被判处428年监禁和240下鞭刑。这一处罚则有人评论干的漂亮,在性侵问题上,不同国家有着不一样的处罚方式,而在我国的性侵行为又会受到哪些处罚呢?


不同于马来西亚对待性侵行为的监禁和鞭刑,也不同于泰国的化学去势,我国性侵定义为侵害他人的性的自由权和自主决定权。其类型有多种:

(1)根据发生主体的性别的不同,可以同性之间的性侵害,异性之间的性侵害,包括男性对女性实施的,也包括女性对男性实施的。

(2)根据侵害的程度的不同,性侵的范围也有所不同。狭义的性侵,是指发生性关系的性侵,而侮辱、猥亵不在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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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并非全部都构成犯罪。从刑法角度看,与此紧密联系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违反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在性侵行为中,仅限于从狭义上男性对妇女的性侵犯,非狭义的性侵犯则不能构成强奸罪,而是涉及到其它罪行:例如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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