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浏览量:858时间:2022-09-2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宣判前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傅政华受贿罪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傅政华的受贿所得和孳息,已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经审讯,傅政华在2005-2021年期间,利用在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党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司法部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傅政华在2014年到2015年间,作为北京市公安局的一把手,因其兄弟付卫华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问题,一直隐瞒、不依法处理,致使付卫华长期没有被起诉。
长春市中院认定,被告傅政华涉嫌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傅政华的受贿数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应当处以死刑;傅政华徇私枉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处理,并与其受贿罪一并处罚。鉴于傅政华在归案后供认不讳,主动退赔,提供了重要案件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鉴于傅政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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