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罪处罚关于毒品驾驶造成的交通意外呢?
浏览量:1833时间:2022-09-02
【基本案情】
石某在16时左右,无照驾驶一辆微型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车停在路边吸毒,然后又继续开车,在接近医院时,他猛然提速,撞倒一辆电动车,导致一人丧生,但他并未停车,而是向前冲去,最终导致了两人相撞,一人重伤,轻伤一人,最后撞在了路边的一棵园林树上。对于石某的具体犯罪,众说纷纭。
【分歧意见】
一方主张石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指出,石某在未取得驾驶证、吸毒后驾车上路,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属于司法解释中的交通肇事罪,故石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
还有一种意见是,石某的犯罪构成了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石某明知吸毒会使其行为出现一定程度的失控,但仍在违法吸毒期间无照驾驶,故意纵容危险后果,同时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多辆汽车和道路设施受损,对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石某在吸食毒品后控制力下降,仍然在人流密集的地方驾车,这种行为具有很高的危险性,难以预料,难以控制。因此,石某的犯罪构成了以危险方式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下面是我的个人看法,原因是:
根据《解释》,石某的行为既符合“吸毒后驾车”、“无驾驶资格”、“明知是无号牌机动车而驾驶”等几种违法情形,并且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重伤,属于叠加的违法犯罪,所以其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交通肇事单一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仅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所应承担的处罚不相符,不能达到罪刑合一的目的。
从主观上看,石某吸毒后,在人流密集、交通频繁的路段连续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其危险性极高,危害社会治安。如果不是因为撞到路边的花坛风景树木而被迫停车,石某仍会以吸毒后对交通管制能力下降的状况持续超速,导致更多人员死亡。因此,石某酒后驾车,多次相撞,其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容易引起公众的惊慌和不安,是一种危险的交通工具,石某的行为构成了危险的社会公共安全。
从主观意向上看,2009年《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后驾车会危害社会治安,而不顾法律酒后驾车,尤其是在酒后驾车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的故意。对于这种酒后驾驶,造成严重人员死亡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吸毒驾驶和醉酒驾驶一样,都是在药物或酒精的影响下,导致意识模糊,判断能力下降,对行为的控制力下降。因此,这两种人开车时的危险程度是一样的。石某是一名长期吸毒者,他知道开车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但他还是在吸食毒品后开车上路。同时,石某在车祸中造成他人死亡后,没有立即停车,反而再次开车,造成二次相撞,这表明石某主观上对危险后果的纵容,而非过分自信。
从其行为结果来看,石某在吸食毒品后仍驾车上路,连续两次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受伤,一路上多辆汽车和公路设施遭到破坏。从这种行为的后果来看,它所侵害的并非是具体个人的生命和私有财产,而是一种不属于少数群体的生命利益和大量的公私财产,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对公众构成了威胁。因此,从侵权法益的观点来看,石某的行为符合对危险方法侵害公共利益的保护。
湖北省黄梅县法院于八月十六日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对石某判处了1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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