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彩礼才是合适的

什么样的彩礼才是合适的

浏览量:793时间:2023-10-07

关于彩礼问题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那么,彩礼能不能收?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这些法律知识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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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彩礼能不能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禁止通过结婚这种形式达到赚钱目的。

应注意的是,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自愿根据当地习俗并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给付一定数额彩礼是合法的,是可以收取的。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只有在符合以下两种情形时,法院才会支持返还彩礼:1.双方婚后确未共同生活并请求离婚的;2.因为结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并请求离婚的。

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金器,存在支持返还与不支持返还两种观点。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全国各地也在倡导宣扬正确的婚恋观,大家要自觉知法守法,倡导文明健康、简约适度的婚俗新风,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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