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浏览量:946时间:2022-09-08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精析
构成要件
一、概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明知”,就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相关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带宽、高速度的物理连接;所谓“服务器托管”,是指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将您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以此使系统达到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的目的;所谓“网络存储”,是指将存储设备通过标准的网络拓扑结构连接到一群计算机上,目的在于帮助解决迅速增加存储容量的需求,简单的说就是将电脑上的东西存放在网络上。网络存储结构大致分为三种:直连式存储(DAS:Direct Attached Storage)、网络存储设备(NAS:Network Attached Storage)和存储网络(SAN:Storage Area Network);所谓“通讯传输”,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进行信息的传输与交换,简单的说,就是信息的传递。其目的是传输消息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传递消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可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非法获利的数额等情况综合考量。
二、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同时,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者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85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及第191条洗钱罪等其他犯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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