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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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主要是指他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权利。伤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他人的身体,对于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军人在作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可构成战时自伤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必须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损害行为以暴力行为和作为方式最为常见。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有义务防止或阻止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故意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也可构成本罪。其次,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行为具有非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在刑法中,针对他人身体实施的犯罪有多种,如绑架罪、抢劫罪、暴力取证罪等,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致轻伤害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要有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其伤害行为可能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往往没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应按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处罚,造成轻伤的,按轻伤处罚;造成重伤的,按重伤处罚。因此无论是造成轻伤还是重伤,在间接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只能是放任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能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否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结果,才构成本罪的既遂。根据伤害结果的程度,可将其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四种情况,后三种均可构成伤害罪。由于伤害致死只要发生死亡结果即可以认定,故明确重伤害与轻伤害、轻微伤害的标准,对于区别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95条虽然对重伤害的情形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人体伤害范围及程度的认定,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佣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伤害结果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一般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为主,结合审判时治疗和恢复的情况,全面考虑。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主席令第80号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04日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04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17〕13号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21日
生效日期:2017年07月25日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1999〕217号
发文日期:1999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99年10月27日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2014〕3号
发文日期:2014年01月02日
生效日期:2014年01月02日
第一条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第二条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第三条 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损伤程度》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对于正在审理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做好前期技术审核工作,在对外委托时应明确向鉴定机构提出适用标准。
5、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公安部
文号: 公通字〔2005〕98号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2006年02月01日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6、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公安部
文号: 公通字〔2013〕25号
发文日期:2013年07月19日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19日
三、 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复〔1995〕8号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06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06日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0〕33号
发文日期:2000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21日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17〕3号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25日
生效日期:2017年02月01日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0、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04月14日
生效日期:2010年04月14日
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 《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
第二条 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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