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浏览量:972时间:2022-09-08

条文内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刑法》第274条是关于敲诈勒索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问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敲诈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成员,凭借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解释》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量刑档次的划分采取了数额加情节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作了两处修改。一是为适应打击实际中一些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的需要,增设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量刑档次。二是为在经济上打击敲诈勒索这一财产性犯罪,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财产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是否“有其他严重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考虑犯罪分子是否为累犯或者惯犯,是否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敲诈勒索手段是否恶劣,是否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等情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解释》规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1)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2)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以扣押人质的方式勒索财物的,是绑架罪。声称绑架人质,实际上并未实施,勒索他人财物的,是敲诈勒索行为。

【立法理由】

1997年《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行为作为他们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犯罪分子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被害群众敢怒不敢言。他们敲诈勒索的具体方法也多是以明确的暴力相威胁。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1997年《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完全适应打击现实中敲诈勒索犯罪的需要。一是单纯以数额为依据的入罪门槛不够科学。二是未规定财产刑,不能在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三是对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l0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偏轻。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多次提出修改完善敲诈勒索罪规定的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规定,增设了第三个量刑档次,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构成要件

一、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54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原条文作了修改,增加了“数额较大”这一犯罪构成要件。1997年刑法实施后,敲诈勒索犯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行为变为他们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经常性手段。他们敲诈勒索的具体方法也多是以明确的暴力相威胁。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1997年《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完全适应打击现实中敲诈勒索犯罪的需要。一是单纯以数额为依据的入罪门槛不够科学。二是未规定财产刑,不能在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三是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偏轻。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多次提出修改完善敲诈勒索罪的建议。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对原条文又作了修改,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规定,增设了第三个量刑档次,增加规定了财产刑,但罪名未改。

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不以犯罪处理的以下情形:

(1)敲诈勒索数额不到数额较大标准。一般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要要件。因此,对于敲诈勒索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如果没有多次敲诈勒索的情节,也没有《敲诈解释》第2条规定的依照数额较大50%计算构成犯罪数额的七种情形的,一般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对勒索财物数额较小的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敲诈勒索数额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特定情节的。根据《敲诈解释》第5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①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②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③被害人谅解的;

④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根据《敲诈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

(4)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敲诈勒索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敲诈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5)对在讨回合法债务的过程中,使用了带有某种威胁性的言辞、举动的行为,也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敲诈勒索犯罪是数额犯,也是结果犯,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未敲诈勒索得财物的,不以犯罪处理,也不存在敲诈勒索未遂的问题。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就存在敲诈勒索既遂、未遂的认定问题:

(1)以数额巨大、特别巨大财物为敲诈勒索目标,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敲诈勒索得财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刑法关于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量刑规定和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以敲诈勒索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敲诈勒索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敲诈勒索罪既遂处罚。

(2)多次敲诈勒索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敲诈勒索増加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敲诈勒索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因此,有别于一般的敲诈勒索罪的是,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体现在敲诈勒索对财物的侵犯上,而且还体现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所体现的对社会秩序甚至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侵害上。司法实践中,在《刑法修正案(八)》前,多次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对群众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往往由于案犯一次作案案值达不到定罪标准无法对其定罪处罚,只能作治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也影响了民警和群众与敲诈勒索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导致案犯有恃无恐,屡打不绝。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敲诈勒索的,不论数额多少,均可以作为罪定罪处罚。因此,多次敲诈勒索的,般不存在未遂问题,但其中的某次甚至其中的数次存在敲诈勒索未遂情节的,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三、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从犯罪客体来看,不仅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关系,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主观方面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即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威胁的内容、方式、程度和时限上,有所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都是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采用直接的暴力威胁,也可以通过毁人名誉、设置障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既可以是当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是采用其他形式,如利用书信、通信设备或者通过第三人的转告作出。

(2)威胁索取的利益不同。抢劫罪索取的利益只能是财物,而且绝大多数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索取的利益可以是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非财物性利益,如迫使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等。

(3)威胁的后果不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逼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遇有抵抗时立即施加暴力。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虽然威胁的内容要广,但是程度稍轻,时限稍缓,使被害人有个回旋的余地。

四、划清本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

两者在行为方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有严格区别: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与受害人不存在交易关系,强迫交易罪以存在交易为前提,目的是通过不公平的交易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7日)指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3条或者第274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道究刑事责任。

五、划清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勒素财物的行为,都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オ是人身权:而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在刑法分类上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①敲诈勒索罪以敲诈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主要方式,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为客观表现,但不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主要是通过绑架人质的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财物。

②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是采用轻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相对较轻;而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较大。

③敲诈勒索罪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的人质亲友或所在组织处取得财物。

六、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仅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还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①诈骗罪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是采用轻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使受害人害怕;

②诈骗罪中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而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交出财物是不自愿的,是被迫的,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规定,行为人目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就在于赌博者、嫖娼者交出财物都是不自愿、被迫的;

③构成犯罪的后果要求不同。诈骗罪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而敲诈勒索罪除了数额较大外,多次敲诈勒索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七、划清本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界限

《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均无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规定,2009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此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

(1)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自己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行为人本身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2)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但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敲诈勒索,则不必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3)敲诈勒索罪是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敲诈勒索,未必构成犯罪或者敲诈勒索的具体实施人因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而不成为犯罪主体。

实践中应当注意,未成年人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如果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如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对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组织者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主犯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从重处罚。

八、注重对敲诈勒索犯罪提供帮助的共犯的处罚

根据《敲诈解释》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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