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平桥分局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浏览量:993时间:2022-10-17
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平桥分局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1月,被告人周某以从事电商需要转账为由,向其妻子的表弟夏某某借了尾号为7430 的中国银行卡、尾号为0322 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为8505 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 6041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使用,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27日,夏某某尾号为 7430的中国银行卡累计转入资金 4,336,620.05 元;2021 年1月2日至 2021年1月27日,夏某某尾号为 032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累计装入資金3,453,433.05元: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7 日,夏某某尾号为8508 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累计转入资金4,237,268.15 元; 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7日,夏某某尾号为6041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累计转入资金3,374, 023.54元。其中,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杨某娟被诈骗分子骗取钱款 79385元,有2000 元经由雷某丽的账户转入夏某某尾号为6041 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内。
因本案,周某、夏某某于2021年2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拘留。
二、主要问题
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胡建平律师担任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的辩护人,经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进行仔细研究,该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夏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
三、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本案中,夏某某在亲戚周某的欺骗下,出于对其信任,将自己4张的银行卡交给其使用,周某利用该4张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夏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构罪要件。故依法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予以撤案。
1、2020年12月底,周某以做电商需要银行卡转账为由向夏某某借用银行卡。因周某与夏某某为亲戚关系,出于好心帮助将4张银行卡交给其使用。
2、夏某某系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未收取任何的费用。这也印证其主观不具有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3、夏某某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后,未参与任何收款转款等支付结算行为。
4、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规定,夏某某将自己的银行结算账户出借给周某使用,仅仅是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夏某某将自己的4个银行结算账户交给周某使用,主观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故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四、刑事侦查结果
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采纳了胡建平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夏某某被刑事拘留第22天后,作出不应对夏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决定,同日夏某某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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