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狗未拴绳咬伤他人,谁应当承担责任
浏览量:1310时间:2023-11-16
关于养狗未拴绳咬伤他人,谁应当承担责任
10月16日,四川崇州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女童被大型犬咬伤事件,引发关注。当天下午,涉事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称,狗咬伤人后溜走,警方等部门正在全力寻找。成都崇州公安发布通报: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17日下午,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观点
一、狗主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1. 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主人一般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被咬伤的人自己有过错。如果饲养的是大型的禁养烈性犬,给他人造成伤害,一律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2. 关于行政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主人的狗故意把别人咬伤了,主人有可能就要进行行政拘留,最高可以达到15天。
3. 关于刑事责任,如果主人是故意让狗伤人,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刑罚就会更重。一般主人可能不会是故意让狗咬人,主要都是过失导致他人受到了伤害。但只要达到了他人重伤的程度或者死亡的程度,就构成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可以处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是可以处7年有期徒刑。
二、小区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本应维持小区的安全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据现有的信息来看,小区物业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黑狗未栓绳的问题,也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物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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